资讯 热点 聚焦 探测 工具 行业 公司 行情 市场 招标 地区 设计 咨询 信息 滚动 工程
您的位置: 首页>滚动 > >正文
2023-02-26 12:54:31 来源:法师兄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 2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 3、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 教唆、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标签: 或者其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